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山东省博兴县福海食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安曰海注册资本:1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3344037909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南陈家村南首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兴市监处罚〔2025〕355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2日前往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有9个未开封的食品转运箱,上面印有“潍坊市运鸿食品有限公司”的字样,箱体外未发现印有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执法人员也未在箱内发现合格证且内箱均未印有任何信息。在食品转运箱旁边,有一沓包装袋,袋子正面印有“金寷越”的商标和“酱香牛肉”的字样,背面印有“食品名称:酱香牛肉;生产日期:见箱体;保质期:12个月;生产单位:潍坊市运鸿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州市谭坊镇嘉禾商业街;销售单位:山东省博兴县福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南陈家村581号”等信息。执法人员当日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来我局接受询问,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0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6日从潍坊市运鸿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酱牛肉1800袋,每袋7.5元。上述食品包装在食品转运箱内送至当事人处,食品转运箱及箱内标签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现场发现的酱香牛肉包装袋上印有“生产日期:见箱体;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酱香牛肉”食品的保质期未能根据食品原保质期进行标注。上述涉案产品已组合为成品礼盒进行销售,销售15箱,每箱5袋,每箱50元,共计销售75袋,故违法所得750元,货值金额共计750元。剩余1725袋已被厂家召回。 当事人提供了潍坊市运鸿食品有限公司罐头食品感官、净含量、商业无菌检验原始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书,两份报告中样品“批号”为“20250906”、“生产日期2025.9.6”,因涉案产品无生产日期和批号及保质期,故我局对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书不予认可。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接受询问调查。经查询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购进食品事实; 5.供货商召回报告,证明当事人当事人积极整改,已退回案涉批次的食品 6.执法办案系统查询当事人违法结果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情况下,本局全部予以采信作定案证据使用。
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罚款19000元,上缴财政。
19000.00元
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