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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承文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承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7FT4KA1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朱河镇城建村三组(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4〕2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开始在朱河镇城建村三组从事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经营活动,为了经营需要,于2023年3月24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注册成立长沙宇庭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于2023年9月14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筑洛森”后,开始在朱河镇城建村三组生产加工“筑洛森”牌墙砖胶系列产品。在未取得诉求人授权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下旬在抖音平台上以1元/只的价格购进了2000只与诉求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德高”品牌墙砖胶系列包装袋,并于10月份开始利用自己生产装饰材料的原料生产了与诉求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德高”品牌墙砖胶系列包装袋产品“精品德高墙砖专用胶”600包,“金装德高瓷砖胶”600包;截止案发,以10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00包金装德高瓷砖胶,余1100包“德高”产品及库存800只包装袋被我局查获,违法经营额120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核算。其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德高”系列产品1100包; 3、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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