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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五一花炮厂(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连均注册资本:5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245932586478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宁乡县喻家坳乡湖溪村月塘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7-18
(2023)湘0181民初8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乡县五一花炮厂(普通合伙),姜**,何**,李**,王*
裁判文书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3-04-02
(2023)湘0181民初8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乡县五一花炮厂(普通合伙);何永丰;姜连均;李谷良;王卓
裁判文书
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30
2022-07-05
(2022)湘0121民初89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星冠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宁乡县五一花炮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30
2019-04-11
(2018)湘0124行审96号
宁乡市国土资源局、宁乡县五一花炮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案字﹝2024﹞100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一、没收不合格80发越来越好(组合烟花)4个(备检样品);二、罚款54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320元,上缴国库。
5400.00元
宁乡市市监局
2024-02-20
2
(湘长宁)应急罚﹝2023﹞烟花-7号
宁乡县五一花炮厂(普通合伙)47#组装装药工房(危险等级 1.1-2)员工陈志华(身份证号:4301241977※※※※※※※※)为了躲避监管,在上午 9 点 03 分擅自用塑料盆遮挡一个监控摄像头,造成 47#组装装药工房作业区域脱离视频监控,形成盲角。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宁乡市应急管理局
2023-05-19
3
宁市监案字﹝2023﹞254号
2022年10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的成品仓库(4#)待售的组合烟花(44发 发财雷)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11月24日,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ZA20220203,该报告检验结论为:“实物质量判定,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结构和材料、燃放性能-燃放缺陷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GB 19593-2015标准要求,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版),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包装、标志判定,经抽样检验,包装、标志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版),判定为包装、标志未发现不合格;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包装、标志合格,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版),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于2022年11月26日通过邮政EMS快递(邮件号:1269483771501)将上述检验报告寄送当事人,当事人2022年11月28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2022年12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委托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给湘乡市经纬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组合烟花(50发大富大贵)、组合烟花(60发五彩缤纷)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1月31日,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组合烟花(50发大富大贵)检验报告No.ZB20220995、组合烟花(60发五彩缤纷)检验报告No.ZB20220996。其中组合烟花(50发大富大贵)检验报告No.ZB2022099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要求,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组合烟花(60发五彩缤纷)检验报告No.ZB2022099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药种(氯酸盐)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要求,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2月3日,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通过邮政EMS快递(邮件号:1010899684536)将上述检验报告寄送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2月4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又查明: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共生产了抽查批次组合烟花(44发 发财雷)521个,成本价8.36/个。尔后在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1月6日期间,当事人以8.36元/个的价格向该厂附近群众销售509个,货值金额4355.56元,未获利。当事人2022年11月29日收到组合烟花(44发 发财雷)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在厂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承诺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全额退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至案发之日止未召回到所销售的抽查批次组合烟花(44发 发财雷)不合格产品。再查明:2022年12月8日当事人共生产抽查批次组合烟花(50发大富大贵)102个,组合烟花(60发五彩缤纷)72个,尔后于2022年12月9日全部按定单销售给湘乡市经纬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其中组合烟花(50发大富大贵)生产成本20元/个,销售价为22元/个,货值金额2244元,获利204元;组合烟花(60发五彩缤纷)生产成本18元/个,销售价为20元/个,货值金额1440元,获利144元。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两个批次组合烟花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向湘乡市经纬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发了召回公告,承诺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全额退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至案发之日止未召回到所销售的抽查批次组合烟花(50发大富大贵)、组合烟花(60发五彩缤纷)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两个批次组合烟花共计货值金额3684元,利润348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组合烟花(44发 发财雷)6个(备检样品);二、罚款16883.16元;三、没收违法所得8039.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4922.76元,上缴国库。
16883.16元
宁乡市市监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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