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太原市万柏林区英杰副食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杰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9MA0JTUYM0W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万柏林区西矿街风情小镇4号楼2号门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09
(2021)晋01民初123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英杰副食商行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万市监和处罚[2023]73号
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从个人手中收购老白汾酒15(封坛),酒精度:42%VOL,规格475ML,生产批号:20170117521,共4箱,每箱6瓶,共计24瓶,收购价格为每箱880元,共计3520元。2023年1月7日,当事人将上述汾酒以每箱930元,共计3720元(实际收取3700元)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投诉人将其中3箱赠送朋友(已无法追回),剩余1箱自用,其在饮用2瓶后发现口感异常,于2023年3月14日携带剩余4瓶来我单位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并参考商标持有人所提供汾酒价格认定表以及投诉人所述情况,当事人涉案汾酒4瓶可计算的违法经营额为616.6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1份,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易记录复印件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实际购买当事人涉事商品。 2.《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假冒侵权汾酒的违法事实。 4.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两份;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两份;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被侵权方主体资格及对侵权商品的认定资格; 5.鉴定报告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侵权汾酒的事实。 6.汾酒价格证明一份,证明各类侵权假冒汾酒的市场价格。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