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双庆食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春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192WMK9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双城市双城镇承旭村庆利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149号
我局对当事人围绕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生产、销售情况及食品不合格原因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证照生产经营,2025年9月1日我局收到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从哈尔滨市宾县利恒迈乐购生鲜超市购买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甜酸茶由编号为N0:JSP2025CJ16814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甜酸茶(生产日期2025年7月8日)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9月1日依法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处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甜酸茶,。本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记录、配料记录表、送货清单、原辅料进货查验登记表及证明资料等材料。经查,当事人对涉案不合格食品的原料进行进货查验后,按照企业生产计划于2025年7月8日生产了10件每件20袋,规格900g,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甜酸茶,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按照155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给哈尔滨市阿城区来佳佳商贸有限公司,由该公司销售给哈尔滨市宾县利恒迈乐购生鲜超市,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甜酸茶全部售出,涉案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50元,违法所得1550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向我局报送了《不合格情况排查原因及整改报告》、《召回情况说明》,积极排查不合格食品原因并开展整改。在排查整改过程中,发现2025年7月8日所生产的甜酸茶,是由于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双庆食品加工厂工人王伟,因为工作上的疏忽错将复配甜味剂当成阿斯巴甜,放进甜酸茶的配料里,由于复配甜味剂的配料表了含有糖精钠的成份,当时也没有注意,所以导致抽检结果为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数量:0.111,该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双庆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食品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伍拾元。
10000.00元
-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