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鑫燃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述宜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7LD11E3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周矶管理区红旗分场兴周西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275号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了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5月开始从事燃气经营。2025年3月14日,本局接消费者投诉,称潜江市鑫燃燃气有限公司灌气缺斤少两且液化气有质量问题,请求调查处理。2025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制定了充装质量管理手册,规定了充装前应抽取残液,将气瓶抽真空后方能进行充装。执法人员在充装现场随机抽取3个待充装气瓶进行称重,发现空瓶规格为16.5kg的气瓶实际重量分别为17kg、16.9kg和17kg,随机抽取1瓶已充装完毕的气瓶,现场称重为28.5kg。充装区域设置有抽残设备,但处于关闭状态。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有12kg/瓶、50kg/瓶2种规格,采取总重充装模式进行充装称重(即对液化石油气和气瓶的总重量进行定量设置,然后充装)。因工作人员未执行抽取残液程序,导致液化石油气充装量未达到销售规格。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当事人共购进液化石油气2888729kg,剩余库存610020kg,实际销售2278709kg。根据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其规格为50kg的液化石油气销售了522瓶共26100kg,金额180540元;规格为12kg的液化石油气销售了189360瓶共2272320kg,金额16077536元。上述规格液化石油气共售出2298420kg,总销售额16258076元,平均销售价格为7.07元/kg,标称销售量比实际销售量多19711kg,共多收取价款139356.77元。上述价款均为含税金额,税率为9%,多收价款部分的销售税额为11506.52元,由于属于多收价款,没有产生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计算规则,当事人应交税11506.52元,扣除税款后实际多收价款为127850.25元(上述数字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7850.25元,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55700.5元;
以上两项合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7850.25元;
2、处罚款285700.5元。
285700.5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