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区周锅魁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云锋 | 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05MA6D687B9L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井巷子2号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青市监处〔2023〕51010523000364号
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后依法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井巷子2号附1号的青羊区周锅魁小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向该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510105662630378)和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WJC20231378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粉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截至2023年7月4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于2023年7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2016年6月13日开始在成都市青羊区井巷子2号附1号经营,主要销售各类热食。当事人使用面粉自行制作粉条,用于制作酸辣粉销售。2023年5月29日,当事人制作粉条是加入了少量白矾。当事人无法提供原材料面粉的具体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2023年5月29日两名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此批“粉条”进行抽检,抽样基数4.5Kg,抽样数量含备样1.3Kg。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测出当事人经营的“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的检验结果为“270mg/kg”, 不符合“≤200mg/kg”的标准要求,并出具了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WJC202313787)。当事人总共制作当批次“粉条”4Kg,售价12元/碗,当天除抽检部分其余全部售出,总共售价为120元,抽检时抽检方按售价支付的费用,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没有剩余。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粉条”,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者周云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以及情况说明,证明整改情况。
3、2023年7月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粉条”的情况。
4、2023年6月25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3510105662630378),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粉条”的抽检情况。
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510105662630378)和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No:SWJC202313787),及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粉条”为不合格产品及检测报告的送达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食品经营活动中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
罚款0.0500万元,警告
500.00元
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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