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付春全副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春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12MA3157J435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仅登记住所:厦门市同安区新美街道后宅橄榄树里101-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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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同市监处罚〔2024〕53号
2023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安溪鑫牛投资有限公司举报,对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新美街道后宅橄榄树里101-101号的厦门市同安区付春全副食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38件零9瓶牛栏山陈酿酒,每件12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共计465瓶正在销售,经安溪鑫牛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人员沈铁强现场鉴定,上述白酒确认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8件零9瓶牛栏山陈酿酒,每件12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共计465瓶,2023年12月10日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月5日,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4年2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5日对扣押物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牛栏山”注册商标(注册号为866912号)属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所有,使用类别为第33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2023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上述涉案白酒进行鉴定的《产品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经我厂工作人员对上述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此产品属侵犯我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冒用我厂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该酒不是我厂产品。”
当事人称上述涉案白酒是从一声称是牛栏山厂家直销的微信好友处购入,共购进了50件,每件12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进价是81.4元/件,共计4070元。当事人没有索要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只能提供微信转账记录,对产品是否属于假冒产品,当事人表示不知情。当事人表示上述涉案白酒已销售11件零3瓶,每件12瓶,共计销售135瓶。当事人每瓶按12元出售,总计售价1620元。因当事人没有开具销售单据,故无法提供相应凭证。
由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购入上述涉案白酒的进货单据及销售单据,建议对当事人的供述予以采信。故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成立,销货款计算为人民币135*12=1620元,违法经营额计算为人民币50*12*12=7200元。
我局于2024年02月0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厦同市监罚告〔2024〕58号)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整改,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贯彻没有从重情节,一般予以从轻,不得加重处罚的执法理念。”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从轻情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8件零9瓶,共计465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
2、处罚款人民币7200元(货值1倍)。
1、没收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8件零9瓶,共计465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
2、处罚款人民币7200元(货值1倍)。
7200.00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