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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大坪宝诚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佑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6MBBDR1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大坪镇大坪村委会处租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市监处罚〔2023〕97号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从阳素荣手中将麻栗坡县大坪镇宝诚购物中心及货物全部转至当事人名下经营,并于2023年7月3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在办理麻栗坡县大坪镇宝诚购物中心转让手续时,当事人未向前经营者阳素荣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因此在其转手经营后存放在食品区第二排货架头上的安琪牌高活性干酵母9袋(10g/袋,由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22/02/26,保质期为:12个月)是什么时候从什么地方购进的具体情况不清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记录、台账和相关凭证,据当事人笔录口述,该安琪牌高活性干酵母的销售价为1.00元/袋。至2023年8月2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上述安琪牌高活性干酵母9袋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9.00元,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转手经营后至2023年8月22日,未销售过安琪牌高活性干酵母,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款……第(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且采购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安琪牌高活性干酵母9袋(10克/袋);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陆仟元整(¥:6000.00元)。
60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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