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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城关镇高晓玉水果配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月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8MA70QCJW7M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城关镇小河北社区滨河路3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6
2024-03-07
(2024)陕0928执4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旬阳县某某水果配送店与王某某、旬阳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旬市监处罚〔2025〕58号
经查,1.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2.当事人承认我局2024年9月12日在旬阳市棕溪镇家佳福超市所抽检的食用农产品(香蕉)是从自己水果配送店购进的; 3.涉案食用农产品(香蕉)是当事人2024年9月12日从安康市汉滨区宫胜果品行购进的,当时共购进了10件(箱),每件(箱)购进价为72.00元,共计购进价格为720.00元。当事人称除向旬阳市棕溪镇家佳福超市销售的1件价格是78.00元/件(箱),其余的9件(箱)销售价一般是75.00元至78.00元不等,一般是量大从优,平均是76.00元/件(箱),截止我局检查时,10件(箱)已全部销售完。故,货值为78+76×9=762.00元,即,违法所得为762.00元;4.当事人在购进本批涉案香蕉时向供货方安康市汉滨区宫胜果品行索取有《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快检报告等相关资料,购进回来后按要求也做了进货查验记录;5.当事人2025年1月14日向本局提交了涉案上述该批次香蕉的食用农产品召回及整改情况书面材料,当事人按照本局的要求于2025年1月10日在生产经营场所外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因香蕉是易腐烂变质食用农产品,销售对象都是零散户,无法准确实施召回,只有实行公告召回且召回期间无消费者到该店进行退货或索要赔偿。故,当事人未召回上述涉案批次不合格香蕉,属于已按规定实施了召回程序,因合理原因未召回和未造成身体健康或其他损害情形。当事人称检验报告显示不合格原因是农药残留超标,我店是经营流通环节,在购进回来后没有必要再使用农药,因此我觉得农残超标应该是种植环节的原因,与自己店无关系,故,该案中的不合格原因无法查明。该店承诺,以后将严格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及相关产品等法规制度规定,严把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购进关。
免予处罚。
0.00元
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7
2
旬市监处罚〔2024〕139号
经查,1.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2.当事人承认我局2024年2月27日在旬阳市麻坪镇魏岩超市所抽检的食用农产品(香蕉)是从自己水果配送店购进的,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3.涉案食用农产品(香蕉)是当事人2024年2月27日从安康市汉滨区飞康果品行购进的,当时共购进了20件(箱),每件(箱)购进价为55.00元,共计购进价格为1100.00元。销售价格是每件(箱)60.00元,截止我局检查时,20件(箱)已全部销售完。故,货值为1200.00元,即,违法所得为1200.00元;4.当事人在购进本批涉案香蕉时向供货方索取有供货方《营业执照》副本、2024.2.27宝业陕南物流园香蕉批发台账、安康市宝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单、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账;5.当事人2024年4月25日向本局提交了涉案上述该批次香蕉的食用农产品召回及整改情况书面材料,当事人按照本局的要求于2024年4月17日在生产经营场所外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因香蕉是易腐烂变质食用农产品,本店是2024年2月27日购进后就开始销售的,贵局是2024年4月17日要求召回,中间间隔了50天。故,当事人未召回上述涉案批次不合格香蕉,属于已按规定实施了召回程序,因合理原因未召回和未造成身体健康或其他损害情形。当事人称在购进该批涉案香蕉时未向里面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和其他物质,所检测出的原因有可能是购进时里面本身就含有的,故,该案中的不合格原因无法查明。该店承诺,以后将严格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及相关产品等法规制度规定,严把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购进关。
免予处罚。
0.00元
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3
旬阳市监处罚〔2024〕10号
经查,当事人资质合法有效。当事人承认我局2023年9月21日在旬阳市关口镇万家乐购物中心所抽检的食用农产品(香蕉)是从自己水果配送店购进的,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陈述上述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香蕉)是2023年9月18日从安康市汉滨区飞康果品行购进的,当时共购进了15件(箱),每件(箱)购进价为64.00元,共计购进价格为960.00元,销售价格是每件(箱)70.00元,截止我局检查时,15件(箱)已全部销售完。故,本案货值为1050.00元。当事人在购进本批涉案香蕉时向供货方索取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票据、涉案农副产品(香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单和农副产品购进查验记录等相关资质证明。2023年10月30,当事人按照本局的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外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因香蕉是易腐烂变质食用农产品,该店是2023年9月18日至20日销售的,我局是2023年10月30日要求召回,中间间隔了一个多月。故,当事人未召回上述涉案批次不合格香蕉,属于已按规定实施了召回程序,因合理原因未召回和未造成身体健康或其他损害情形。当事人称在购进该批涉案香蕉时未向里面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和其他物质,所检测出的原因有可能是购进时里面本身就含有的,故,该案中的不合格原因无法查明。并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局提交了上述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香蕉)的召回及整改情况书面材料。该店承诺,以后将严格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及相关产品等法规制度规定,严把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购进关。
免于处罚
0.00元
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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