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秦市水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克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4MA48YX7M1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江陵县秦市乡北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20
(2023)鄂1024民初715号
恢复原状纠纷
苏**
江陵县秦市水务有限公司,段**
江陵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陵市监处罚〔2025〕46号
经查明:2014年3月31日。江陵县物价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江价管规﹝2014﹞2号文件,制定了供水价格,供水价格统一由2.20元/吨调整到2.50元/吨。其中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人员、孤儿或寡妇幼子的、五保户等特困人员用水量在5吨以下(含5吨)的按照2.2元/吨收取水费,月用水量超过5吨的部分,按照2.5元/吨收取水费。 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江陵县秦市乡共有特困人员37名。当事人未按照江价管规﹝2014﹞2号文件执行,用水量5吨内收费标准为2.50元/吨,每吨水费多收了0.30元,每名特困人员多收水费54元,37名特困人员共计多水费1998元,违法所得1998元。另查明:2008年6月23日,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江政办发﹝2008﹞33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用水户核定基本用水量(一般农户可定为4-5吨/月),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用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收费,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达到基本用水量的,可按基本用水量收费。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有45户用水户未达到基本用水量5吨,当事人按照基本用水量6吨/月收费,每月多收1吨水费2.50元,每名用水户多收水费90元,45名用水户共计多收水费4050元,违法所得4050元。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制定的定价标准,违法所得共计6048元。
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将基本用水量多收的4050元已充值水费的形式退还给用水户;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8日,当事人将多收的1998元以现金方式退还给37名特困人员。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48元的行政处罚。
6048.00元
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