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金佳园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桂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6MA84T0LK0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延边州和龙市同心东路1-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市监处罚〔2026〕12号
经查,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伊利纯牛奶”。2025年国庆期间,当事人以20元/箱的价格,从个人购进涉案“伊利纯牛奶”共计2箱,且未能提供该批次牛奶的合法进货凭证及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以32元/箱的单价,将上述2箱涉案牛奶销售给2名消费者,累计销售金额64元。2025年10月30日,当事人主动向其中一名购买涉案牛奶的消费者退款32元。
2026年1月9日,我局收到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附肇东市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该企业在涉事时间内未进行生产,涉案食品标签生产日期非该企业印刷,该企业无法认定喷码是否为二次喷码、覆盖、篡改等问题。肇东市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出具的相关说明中认定,涉事伊利枕牛奶产品非肇东工厂生产印刷。
由于举报人已经将涉案“伊利纯牛奶”(20250919 B2 18:00:49 2103批次)邮寄至肇东市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比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3日向通过电子邮箱向肇东市伊利乳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发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市监限提〔2026〕1号),要求提供商标侵权的辨认相关材料,以及产品的流向处置情况,截止2026年4月21日前,肇东市伊利乳业有限公司在限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材料。
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核实涉案产品流向及处置相关情况。2026年5月11日收到的回函中,并未对协查内容作出明确答复,致使本案无法开展后续调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经核算,当事人销售每箱涉案牛奶的违法所得为12元(销售单价32元减去进货成本20元)。其中,当事人已向1名消费者退款(1箱),获利金额不计入没收款项之中。
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伊利纯牛奶”货值金额共计为64元,违法所得共计24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牛奶。2025年国庆期间,当事人以20元/箱的价格,从个人购进涉案牛奶共计2箱,且未能提供该批次牛奶的合法进货凭证及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以32元/箱的单价,将上述2箱涉案牛奶销售给2名消费者,累计销售金额64元。当事人主动向其中一名购买涉案牛奶的消费者退款32元。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牛奶货值金额共计为64元,违法所得共计24元。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于2026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市监罚告[2026]12号),告知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当事人销售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伊利纯牛奶”,其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案产品的属性为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存在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存在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处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5000元。 当事人经营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予以警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元;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