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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沙海镇裴大兵农具农资经销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裴成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6MA0NB97T4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杭锦后旗沙海镇五星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3】122号
2023年5月10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全虎、执法证号码:05100530157、王军、执法证号码:05100530091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杭锦后旗沙海镇裴大兵农具农资经销部(裴成兵)销售的装滚筒播种机无产品合格证;没有厂名厂址。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杭市监(沙海)责改〔2023〕第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本着为优化营商环境,首违不罚的原则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但2023年5月15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全虎、执法证号码:05100530157、王军、执法证号码:05100530091对杭锦后旗沙海镇裴大兵农具农资经销部(裴成兵)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滚筒播种机仍无产品合格证;没有厂名厂址。裴成兵提供该商品的生产厂家的微信号显示生产商为河北廊坊涵农源农具加工厂。经询问进货价每台717.5元,每台的销售价817.5;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销售了100台滚筒播种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 杭锦后旗沙海镇裴大兵农具农资经销部(裴成兵)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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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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