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颐和天养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恺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MADMHB6G2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西市监处罚〔2025〕106号
当事人的涉案产品“合熙堂清风茶”系代用茶,系食品,当事人在涉案产品中以“车前子”“桑枝”为原料生产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2025版药典,车前子、桑枝属于药品,但从当事人涉案产品本身属性及用途、用法用量上看,与作为药品意义上的生产销售使用存在明显区别,从当事人涉案产品并未宣传或指向特定疾病治疗功能上看,亦不宜认定为食品中添加药品;依据“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精神,“车前子”“桑枝”可用于保健食品,且不属于“药食同源”列明物质,故将本案定性为生产普通食品添加未经安全评估的新食品原料,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之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之规定进行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2000元。
罚款合计12000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