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佶蔓纸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春淯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0MA5N3NN37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南梧公路六务村长塘屯(李洋帆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卫消罚﹝2025﹞5号
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佶蔓-大胖纸有芯卷纸、佶蔓-幻影抽取式方巾纸、佶蔓-经典绿卷筒纸卫生巾、佶蔓-荷塘月色卷筒卫生纸等4款产品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标注了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违法所得965.3元。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12月份至2025年6月15日你公司生产销售的佶蔓-大胖纸有芯卷纸、佶蔓-幻影抽取式方巾纸、佶蔓-经典绿卷筒纸卫生巾、佶蔓-荷塘月色卷筒卫生纸等4款产品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标注了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违法所得3045.2元。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547006);2.对黄李荣的询问笔录;3.广西佶蔓纸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李春淯、黄李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编号XT52025061600221)打印件;7.佶蔓-大胖纸有芯卷纸、佶蔓-幻影抽取式方巾纸、佶蔓-经典绿卷筒纸卫生巾、佶蔓-荷塘月色卷筒卫生纸等4款产品的图片和销售单打印件;8.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2024年12月份至2025年6月15日你公司生产销售的佶蔓-大胖纸有芯卷纸、佶蔓-幻影抽取式方巾纸、佶蔓-经典绿卷筒纸卫生巾、佶蔓-荷塘月色卷筒卫生纸等4款产品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标注了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该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及《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30的裁量标准,本案无不予、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等情形,适用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4款产品的违法所得3045.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45.2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5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045.2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8-22
2
2025012
广西佶蔓纸业有限公司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查明你公司有下列违法行为:你公司佶蔓-荷塘月色抽取式面巾纸(批号20250402)经我委抽检,检验结果显示细菌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1300cfu/g,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02)“手套或指套、纸巾、湿 巾、帽子、内裤、电话膜,细菌菌落总数(cfu/g或cfu/mL)≤200”的要求,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之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33的裁量标准,本案无不予、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等情形,适用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5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4-28
3
覃塘税二分简罚〔2024〕112号
2024-11-01 至 2024-11-30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1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覃塘区税务局石卡税务分局
2024-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