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向飞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200MA76NE8934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街道大武口区文明南路怡心花园11幢1单元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1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田**
吉旗物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3
(2025)宁0202民初4753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丁**
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吉旗物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3
2025-11-13
(2025)宁0202民初4768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马*
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吉旗物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4
2025-11-13
(2025)宁0202民初4765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马**
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吉旗物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5
2025-11-13
(2025)宁0202民初4763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金*
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吉旗物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6
2023-11-09
(2023)宁02民终1147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宁夏凯昱商贸有限公司
赵**,聊城市德兴泰物流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6-14
(2023)宁0205民初1141号
运输合同纠纷
聊城市德兴泰物流有限公司
宁夏凯昱商贸有限公司,梁**,潘**,赵**,赵**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3
(2025)宁0202民初4765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马**
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2
(2025)宁0202民初4753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丁**
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1
(2025)宁0202民初4768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马*
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0
(2025)宁0202民初4763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金*
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5
2025-10-14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田**
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6
2025-09-26
(2025)宁0202民初4753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丁**
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吉旗物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7
2025-09-26
(2025)宁0202民初4765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马**
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吉旗物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8
2025-09-26
(2025)宁0202民初4768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马*
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吉旗物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9
2025-09-26
(2025)宁0202民初4763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金*
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吉旗物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0
2023-11-21
(2023)宁02民终1147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宁夏凯昱能源有限公司、聊城市德兴泰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应急罚﹝2023﹞GM016号
1.工人吴太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火花点燃橡胶皮带。
被处罚单位:宁夏凯昱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惠农区邮政编码:7532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向飞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809522266违法事实及证据:1.工人吴太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火花点燃橡胶皮带。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GM0092)、《调查询问笔录》。其他内页资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惠农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石嘴山银行惠农延安路支行),账号640200090510000363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惠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1000.00元
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
2023-07-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