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御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笑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BM8C7T5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以西、福安街以东、吉林大路以北吉森春城G8号楼1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194号
经查,当事人为药品零售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为增加盈利项目,自2025年9月起,以御民堂大药房企业微信添加消费者个人微信的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具有减肥功效备案的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在向举报人推销过程中称本公司瘦身顾问从事瘦身9年,瘦身率98%,发送虚假成功案例图片,称销售产品具有肝脏、肾脏保养功效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宣传的相关数据及图片真实来源,所经营的产品包括保健功能备案为减肥、控制体内脂肪的保健食品及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不具备当事人所宣传的功效。
当事人通过虚假宣传向谢某销售各类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累计20种74盒,能提供生产方资质及检验报告,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金额合计15300.00元。执法人员抽查当事人企业微信聊天记录,未发现其他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在本案核查过程中,当事人已针对涉案产品向消费者全额退款。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二章分则,第十一节序号355“造成轻微社会影响。”判断标准,符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 20000.00 元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