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康之源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秀丽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EML7BN4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依干其镇北苑社区阿温大道御溪谷·鹭湖森林度假小镇26-103号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处罚〔2025〕225号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1日从新疆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8174338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共购进了3盒,已销售2盒,1盒由新疆益*药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回,库存0盒,购进价格是87.4元/盒,销售价95元/盒,货值金额285元,违法所得1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90元(壹佰玖拾元整)。
19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