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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益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琳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502MACLNYXU1E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西关村一组4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临市监处罚﹝2026﹞50号
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专项交叉检查行动中对位于临渭区下邽镇街道的渭南益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检查,该公司药品在售货架上摆放有由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生产的“拜唐苹牌50mg阿卡波糖片”2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0205,产品批号:BJ90240,有效期至20280115),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药品的供货商资质和随货同行单、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未能提供购销记录。 针对上述2盒涉案药品,我局执法人员经报请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依法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予以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刘西胜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况,刘西胜进行了说明。经查实,当事人在售的“拜唐苹牌50mg阿卡波糖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0205,产品批号:BJ90240,有效期至20280115)”2盒,为当事人从朋友(私人)处购进,购进价每盒12元,销售价每盒15元,共购进2盒,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保存涉案药品购进交易记录,在售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30元。
1、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因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建议没收涉案药品2盒,罚款2500元。 2、当事人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采购、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相关研究、试验活动”之规定,因该行为情节轻微,建议不予单独罚款,责令当事人“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台账制度,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完整记录药品采购、销售关键信息,确保可追溯”。 综上,鉴于当事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合并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药品2盒; 2.罚款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2500.00元
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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