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文铁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友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2781450820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乌江镇龙虎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4-11
2016-04-11
(2016)赣0822民初24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叶**与吉水县人文铁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4-11
2016-04-11
(2016)赣0822民初24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叶**诉被告吉水县人文铁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水市监企处罚〔2024〕136号
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存在:1.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2.连续五个年度(含以上)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4.经税务部门、人社部门核查,当事人2022-2023年度无纳税记录、无社保缴纳记录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0.00元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0-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9-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8-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吉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7
2017-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吉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8
2016-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9
2015-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