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城南街道臻艺文客生活美容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钱震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22MA2B1NYQ8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2-33(瑶琳嘉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5〕216号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的行为,截至被本局查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920元,违法所得为356元。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本规定所称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被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对其所运输、储存、销售的进口货物不能出具合法来源证明,但无法按照走私违法犯罪查处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之规定,属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但是,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烟草专卖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的,由烟草专卖、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之规定及《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同时违反食品安全、药品、烟草专卖、动物防疫、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管理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56元;二、没收22支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产品;三、处以罚款2960元,上缴国库。 以上共计罚没款3316元,上缴国库。
2960.00元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