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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鑫五州钢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晓波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22MACB5JA95D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0
(2025)内0922民初253号
不当得利纠纷
内蒙古鑫五州钢业有限公司
李*
化德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01
2025-04-30
(2025)内0922执347号
不当得利纠纷
内蒙古鑫五州钢业有限公司、李*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7340.06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化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8号
2025年1月17日,化德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内蒙古鑫五州钢业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晓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2025年1月17日,我大队依法对内蒙古鑫五州钢业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晓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002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化消限字[2025]第0009号)对王强强、王超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的裁量标准002-1较轻违法情形规模4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鑫五州钢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化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3-10
2
化市监处罚(2024)65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罚款叁万捌仟(38000)元整.
38000.00元
化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8
3
(化)应急罚﹝2024﹞冶金-5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行为1、1号炉用气管道盲板阀防爆控制箱防爆管脱开,二个螺栓缺失,接线口未防爆封堵。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4.3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5、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做好隔离密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_的行政处罚。行为2、净化2层防爆电动推杆手轮损坏。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_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为3、2号净风机联轴器未完全防护,散热轴流风机非防爆轴流风机。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6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连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为4、2号炉分析小屋一氧化碳报警器报警,声光报警未工作。事故风机应核实排气量是否满足通风次数要求。分析小屋内缺少氧含量报警仪。分析仪箱门打开。标气瓶放在屋内。分析小屋外缺少风机开关,区域声光报警器。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合计肆万元整(40000元)。
10000.00元
化德县应急管理局
2024-10-21
4
(乌)应急罚﹝2024﹞执法9号
1.水排B5温度传感器故障;2.卸灰仓料位传感器故障。
给予人民币20000(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2024-07-05
5
(化)应急罚﹝2024﹞执法-17号
生产二区3-5号矿热炉车间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台账。
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_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_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化德县鑫五州钢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万元整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化德县应急管理局
2024-05-08
6
化应急行罚2023-11号
1、排水器封堵压力小于30KPa。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件上岗4人。
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化德县应急管理局
2023-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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