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监利市城北液化气加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世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B015B9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红城乡姜老湾村四组(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4〕54号
2023年9月13日,监利市城北液化气加气站从监利新沟液化气站以5448.8元/吨购进液化石油气2.5吨。该批次液化石油气的购进总金额:5448.8×2.5=13622元。监利市城北液化气加气站以100元/瓶·15公斤(或80元/瓶·12公斤)销售给周边用户,销售均价为6667元/吨。至《检验报告》送达前,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总金额6667元/吨×2.5吨=16667.5元。本案货值金额:16667.5元;违法所得:(6667-5448.8)×2.5=3045.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45.5元;2.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3045.5元。
2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