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元堂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锐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ABL9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128号平街一层4、16、17号门面、第二层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6
(2025)渝0108民初66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九典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平元堂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9
(2024)渝0108民初310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朗荣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平元堂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3
2024-11-05
(2024)渝0108民初239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桐仁阁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平元堂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4
2023-12-08
(2023)渝0103民初42421号
劳动合同纠纷
曾**
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5
2021-08-04
(2021)渝0152民初42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树诚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9
2023-08-17
(2023)渝0105民初17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素美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01.99元
民事案件
2
2021-05-24
2021-03-01
(2020)渝0103民初28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顺捷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639.50元
民事案件
3
2018-12-30
2018-11-12
(2018)渝0108民初167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道勤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中市监处罚〔2025〕4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7日取得《营业执照》,又于2024年3月18日将公司名称从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重庆平元堂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3月27日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从事医疗服务等经营活动且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证》。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从重庆盖勒普霍斯医药有限公司以22元/盒的价格购进了规格为5g*2清宫四黄清心丸60盒,金额为1320元,其中批号为230204,生产厂家沈阳清宫药业集团,有限期2025年08月07日。经查询当事人的计算机系统,当事人的药房按照处方以6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了5个患者共计16盒,但计算机系统剩余37盒,与应有库存44盒不一致。经现场检查药房发现其中有37盒清宫四黄清心丸完整未开封,1盒清宫四黄清心丸已经开封(上述扣押的2颗白色药丸)。另还有2袋液体为当事人将2盒清宫四黄清心丸自行配制而成,这2盒清宫四黄清心丸在计算机系统已经出库;4个穴位贴为当事人将4盒清宫四黄清心丸自行配制而成,这4盒清宫四黄清心丸在计算机系统已经出库。当事人购进上述清宫四黄清心丸后发现该丸剂较大,患者不方便服用,于是将沈阳清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5014的清宫四黄清心丸一盒,每盒两丸,一丸5g,共计10g,在药房用100毫升的生理盐水将其融化后装入名称为中药液的包装袋中,外包装未写任何字样,根据此方法共计配制了2袋液体,再开具处方后让老年患者方便食用。又因老年人吞服不方便,当事人用5毫升生理盐水与一盒(每盒两丸,一丸5g,共计10g)稀释,将稀释后的药丸泥状物张贴到穴位贴上,再将穴位贴贴到患者穴位处进行治疗,按照此方法共做了4个穴位贴,再开具处方后让老年患者使用。清宫四黄清心丸说明书具体介绍了该药品,具体情况如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014,成份:人工牛黄、黄柏、黄芩、大黄、滑石、甘草、朱砂、子、石、冰片。性状:本品为棕色至棕褐色的大蜜丸;有冰片香气,味先微甜、后微苦麻。功能主治:清心解热,开窍醒神,用于温病高热,气血两燔,症见壮热神昏,口干烦渴,头痛便秘。规格每丸重5g。用法用量为口服。一次1丸,一日2次。贮藏:密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沈阳清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新民市东大营工业园区中央大道12号,生产企业:企业名称沈阳清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沈阳新民市东大营工业园区中央大道12号。从该药的说明书可见该药的服用方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自行配制的2袋液体、4个穴位贴;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2
中区消行罚决字﹝2023﹞第0149号
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4月25日,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应急照明测试不成功。2、机械排烟测试不成功。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五千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5200.00元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6-25
3
中区消行罚决字﹝2023﹞第0150号
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疏散通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4月25日,渝中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疏散通道。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五千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5200.00元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6-25
4
中区消行罚决字﹝2023﹞第0140号
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封闭安全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4月25日,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出口锁闭1个(共3个)。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封闭安全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大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五千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5200.00元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