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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石坪桥永韦建材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小凤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7MA5UKBME72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18号负1层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4〕227号
; ; 当事人于2012年11月申请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572,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18号负1层11号,仓库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石棉厂259号。; ; 当事人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主要在经营场所开展建材和建材助剂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因业务发展,于2022年初租赁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石棉厂259号作为仓库,仓库用于存放建材及建材助剂。2022年购进1台整机编号:0203018248的叉车,当事人未对整机编号为0203018248的叉车申请过检验,未对该叉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九龙坡区石坪桥永韦建材经营部位于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石棉厂259号的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当事人员工叶宗富正在驾驶上述叉车。员工叶宗富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因当事人未能提供叉车的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编号为渝大渡口市监特令〔2024〕第6001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申请检验,叉车作业人员叶宗富报名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取证申请。;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4日对当事人展开复查,当事人上述叉车停靠在经营场所一角未使用,当事人已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申请检验,叶宗富已报名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取证申请;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8日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展开复查,当事人上述叉车已于2024年2月6日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已取得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5110-500104-202402-48818;,检验结论合格,同时申请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设备代码为511010353201701442,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02月,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车11渝65579(24),叶宗富于2024年1月28日取得了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截止目前,当事人上述叉车使用过程中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及未发现其他社会影响。;
; ;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 ;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并改正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和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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