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千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1MA6NRX997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闸万亩果园示范基地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税稽罚﹝2026﹞50号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7项违法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3档裁量标准: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10万元-30万元”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3,099,969.00元)的行为处1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