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御参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云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4MA4DT2HB8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阳市监处罚〔2024〕18号
经查,上述超过有效期的龟甲胶(国药准字Z14021800)是当事人于2021年1月3日从深圳市常安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3盒,进价260元/盒,其中2盒于2021年元月份销售给抓中药的顾客,另外1盒龟甲胶过期后于2023年11月20日17时07分销售给投诉人,售价900元。当事人计算机销售系统上的中药的单位是克,当事人销售龟板胶时电脑上的库存是217g,当事人实际销售了一整盒250g。因中药在平常的销售中会有损耗,所以当事人电脑上龟板胶的库存小于实际库存。当事人店内的龟板胶售价3.95元/克,250g应销售987.5元。购买人要求给整数900元。当事人销售为了方便下账,按4.5元/克从计算机系统中把库存的217克售出,优惠75.4元,售价90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龟甲胶的进货发票和销售台账,上述超过有效期的龟甲胶货值金额900元,违法所得9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6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16000.00元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