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炜炜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钱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3MA2GM2Q06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街道甘长路48号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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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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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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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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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4]第17号
2024年1月11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摸排情况,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甘长路48号103室钱炜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内存放大量违法卷烟。当事人钱炜不在,其母亲王利云在场配合检查。因现场情况复杂不利于清点,在经过王利云同意后,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带至杭州市拱墅区长浜路368号杭州市烟草专卖局城北专卖所进行清点。经过清点,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甘长路48号103室钱炜的经营场所内查获涉案卷烟:南京(炫赫门)2条、南京(九五)2条、芙蓉王(蓝)3条、红双喜(硬)2条、红双喜(硬8mg)2条、黄鹤楼(硬平安)11条、利群(西子阳光)5条、利群(江南韵)2条、黄鹤楼(硬1916)8条、冬虫夏草(和润)6条、七星(晶选紫5)中免1条等,合计71个品种383条。因该批卷烟部分无合法进口标志,且现场王利云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钱炜所有。钱炜于2023年12月起陆续从到其店内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钻石(荷花)3条(278元/条)、黄鹤楼(视窗)3条(310元/条)、白沙(和天下)6条(880元/条)、中华(金短支)2条(685元/条)、芙蓉王(硬中支)5条(265元/条)、555(冰炫)2条(220元/条)、利群(休闲细支)13条(100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5条(290元/条)、冬虫夏草(金细)1条(670元/条)、南京(炫赫门)2条(160元/条)、黄金叶(天叶中支)3条(1050元/条)、利群(楼外楼)3条(190元/条)、七星(晶选紫5)中免1条(218元/条)、中华(细支)10条(450元/条)、云烟(中支云端)4条(850元/条)、黄鹤楼(硬平安)11条(750元/条)、中华(软)51条(600元/条)、贵烟(福中支)2条(426元/条)、芙蓉王(蓝)3条(310元/条)、南京(红楼卷)2条(553元/条)、红双喜(硬)2条(85元/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160元/条)、钻石(一品荷花)1条(725元/条)、利群(红利)10条(850元/条)、黄金叶(天叶)19条(800元/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247元/条)、中华(全开式)2条(390元/条)、贵烟(跨越)4条(203元/条)、利群(蓝天)4条(148元/条)、利群(软红长嘴)14条(230元/条)、贵烟(国酒香 30)2条(730元/条)、中华(双中支)5条(43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123元/条)、利群(阳光)11条(440元/条)、南京(软九五)1条(750元/条)、人民大会堂(中支)1条(265元/条)、南京(雨花石)3条(458元/条)、牡丹(软)4条(120元/条)、利群(江南韵)2条(240元/条)、云烟(中支乌镇之恋)2条(302元/条)、黄鹤楼(1916中支)3条(1050元/条)、冬虫夏草(和润)6条(430元/条)、利群(阳光青中支)3条(270元/条)、白沙(硬和天下双中支)9条(800元/条)、贵烟(细支国酒香30)4条(685元/条)、双喜(软经典)3条(100元/条)、利群(休闲)11条(750元/条)、万宝路(硬冰爵2.0)1条(218元/条)、红双喜(硬8mg)2条(92元/条)、黄金叶(天叶细支)6条(860元/条)、利群(阳光尊中支)7条(342元/条)、利群(阳光橙中支)8条(425元/条)、中华(金中支)11条(700元/条)、利群(天外天)3条(530元/条)、利群(阳光尊细支)2条(430元/条)、熊猫(硬经典)4条(1200元/条)、云烟(小云端)1条(700元/条)、中华(硬)11条(390元/条)、黄鹤楼(软蓝)1条(166元/条)、黄鹤楼(软1916)15条(880元/条)、黄鹤楼(硬1916)8条(880元/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6条(800元/条)、云烟(黑金刚印象)3条(470元/条)、冬虫夏草(金)4条(850元/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1条(342元/条)、白沙(软和天下)9条(75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92元/条)、南京(九五)2条(880元/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6条(750元/条)、中华(金细支)5条(700元/条)、利群(山外山)2条(270元/条),计71个品种383条,进货总额226384元(贰拾贰万陆仟叁佰捌拾肆元整)。钱炜现场均以现金支付货款。钱炜将其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的店内销售牟利。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七星(晶选紫5)中免1条,计1个品种1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三:钱军强提供的钱炜居民身份证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钱炜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钱军强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户口本1份,由本局拍照取证,证明钱军强与钱炜的父子关系;
证据五:钱军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钱炜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七星(晶选紫5)中免1条,计1个品种1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钱炜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钱炜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226166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另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但尚未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以及《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规定,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钱炜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226166元10%的罚款,计22616.6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1个品种1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70个品种382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钱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钱炜上述违法行为。
22616.6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