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南宣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贤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302MA6KTD122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靖江路职教集团产业园区A2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8
(2023)云03民终3117号
曲靖福圆食品有限公司
陈**,麒麟区南宣食品厂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0-10
(2023)云03民终3117号
曲靖福圆食品有限公司
陈**,麒麟区南宣食品厂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7
2021-11-29
(2021)云0326民初24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麒麟区南宣食品厂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19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曲麒处罚〔2025〕378号
经立案调查,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曲靖小粑粑(火腿馅)为该厂2025年3月13日生产,规格80克,一共生产了45袋,用于抽检销售了32袋,销售价为2.2元/袋,剩余13袋分发给员工食用。
麒麟区南宣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和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应当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15000.00元
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