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镇赉县建平乡好满意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淑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6GX0B1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镇赉县建平乡英华村英华屯屯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减罚〔2025〕157号
2025年5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淑玲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询问得知,镇赉县建平乡好满意食品店在经营过程中,经营的“威迪爵士去屑清爽洗发露”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5年5月26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平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镇赉县建平乡好满意食品店(经营者:张淑玲),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风险性低,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未产生不良影响,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经法定程序,应当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建议责令张淑玲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3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2
镇市监处罚〔2024〕22号
2024年5月21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平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镇赉县建平乡好满意食品店经营者张淑玲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镇赉县建平乡好满意食品店经营者张淑玲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建议责令镇赉县建平乡好满意食品店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5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