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路盼湾香烟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鸿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7GT1GR8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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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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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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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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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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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烟处[2025]第146号
2025年6月23日14时24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郑明园不在现场,负责店内经营的顾留兵在现场。经询问,郑明园与顾留兵为委托关系。后本局检查人员从郑明园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黄果树(佳品)等2种共计53条,其中:黄果树(佳品)13条、泰山(硬红八喜)40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俞水军(11060452027),宣志军(11060452030)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顾留兵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5年6月26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郑明园自2024年10月1日起将其开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的卷烟零售业务(包括进货及销售)全权委托顾留兵经营,如顾留兵在卷烟经营过程中有违法经营行为,法律责任由郑明园承担。经立案调查查实,2025年6月20日,顾留兵从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周边若干家卷烟零售店处购入卷烟黄果树(佳品),泰山(硬红八喜)共2种46条,进货额2931元;另经顾留兵讲述,其于2025年5月1日、2025年5月13日曾向其朋友汤露购入卷烟雄狮(红老版)等卷烟共6种53条,进货额3463元;合计进货总额6394元。卷烟货款均以现金形式当场付清。购入后,顾留兵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郑明园的店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当中已销售卷烟雄狮(红老版)等卷烟共46条,违法所得412元,其余卷烟尚未售出。郑明园曾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81117190(于2025年7月3日注销)。
另经查明,郑明园曾于2023年7月17日因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被本局行政处罚;2025年2月14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2025年5月13日、2025年4月3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本局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郑明园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曾于2023年7月17日因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被本局行政处罚;2025年2月14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2025年4月3日、2025年5月13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本局行政处罚后,2025年6月23日再次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被本局查获,属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较重”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6394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447.58元,上缴国库;
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所得4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黄果树(佳品)等共计2种53条,予以发还(每品种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
447.58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5-08-15
2
诸烟处[2025]第110号
2025年5月14日14时46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郑明园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郑明园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利群(软长嘴)0.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经询问,上述卷烟是其在店内销售的。因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俞水军(11060452027),宣志军(11060452030)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郑明园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5年5月16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立案调查查实,2025年5月13日,郑明园从一个到其店中销售卷烟的陌生男子处购入上述违法卷烟利群(软长嘴)0.2条,进货总额50元,货款以现金形式当场付清。购入后,郑明园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郑明园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81117190。
另经查明,郑明园曾于2025年4月3日、2025年5月13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025年2月14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郑明园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曾于2025年4月3日、2025年5月13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025年2月14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后,2025年5月14日再次实施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被本局查获,属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三、 依法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利群(软长嘴)0.2条,予以公开销毁(鉴定损耗0.1条, 留样0.1条)。
0.0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5-07-03
3
诸烟处[2025]第92号
2025年4月7日13时48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郑明园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利群(新版)0.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经询问上述卷烟是其在店内销售的。因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赵晟(11060452031),宣志军(11060452030)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郑明园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5年04月14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立案调查查实,2025年4月7日,郑明园从一个到其店中推销卷烟的讲普通话的50岁左右的男子处购入上述非法生产的卷烟,共计1种0.2条,进货总额20元,货款以现金形式当场付清。购入后,郑明园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郑明园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81117190。
另经查明,当事人郑明园曾于2023年7月17日因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2025年2月14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2025年4月3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郑明园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依法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利群(新版)1种0.2条,予以公开销毁(鉴定损耗0.1条、鉴定留样0.1条)。
0.0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5-05-13
4
诸烟处[2025]第67号
2025年03月20日15时42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郑明园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利群(软长嘴)0.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经询问,上述卷烟是其在店内销售的。因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俞水军(11060452027),宣志军(11060452030)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5年03月24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立案调查查实,2025年3月19日,郑明园从一个到其店中推销卷烟的陌生女子处购入上述非法生产的卷烟,共计1种0.2条,进货总额50元,货款以现金形式当场付清。购入后,郑明园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郑明园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81117190。
另经查明,2025年2月14日当事人郑明园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郑明园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依法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利群(软长嘴)0.2条,予以公开销毁(鉴定损耗0.1条、鉴定留样0.1条)。
0.0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5-04-03
5
诸烟处[2024]第221号
2024年6月27日上午,本局检查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柱嵩社区楼家村991号附近布控,2024年6月27日10时35分发现有一男子向停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柱嵩社区楼家村991号门口的车牌为浙DDP5699的轿车上装货物,形迹可疑,本局检查人员即上前依法实施检查。经询问,该男子名叫汤露,现场检查时汤露在场,汤露主动打开车门,后检查人员在该车辆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兰州(硬黄)等卷烟若干条,因现场情况复杂,经汤露同意并在其陪同下,本局检查人员将上述若干条卷烟带回本局大唐专卖管理所办公室清点,查明该兰州(硬黄)等若干条卷烟共计8种151条,其中:兰州(硬黄)13条、真龙(娇子)11条、哈德门(纯香)6条、天下秀(金)18条、雄狮(红老版)14条、泰山(硬红八喜)18条、相思鸟(软)30条、利群(楼外楼)4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经询问汤露得知上述卷烟为汤俊所有,是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的店中销售的,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尉林峰(执法证号:11060452029)、宣志军(执法证号:11060452030)在诸暨市烟草专卖局大唐专卖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汤露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7月1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立案调查查实,汤俊自2023年12月25日起将其开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的卷烟零售业务(包括进货及销售)全权委托汤露经营,如汤露在卷烟经营过程中有违法经营行为,法律责任由汤俊承担。2024年6月20日,汤露从一上门推销卷烟的中年男子处购入上述违法卷烟,共计8种151条,进货总额11863,货款以现金形式当场支付。购入后,汤露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柱嵩社区楼家村一朋友仓库中。2024年6月27日,汤露驾驶其车牌为浙DDP5699轿车将上述卷烟运往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汤俊的店中加价销售,在装货时,上述卷烟依法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出售。汤俊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81116934。
另经查明,汤俊曾于2024年1月23日、2024年6月26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汤俊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曾于2024年1月23日、2024年6月26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后,2024年6月27日再次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属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且案值累计达到100000元以上的,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且属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严重”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11863元9%的罚款,计人民币1067.67元,上缴国库;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兰州(硬黄)等8种151条,予以发还(每品种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
1067.67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4-07-19
6
诸烟处[2024]第204号
2024年6月11日14时3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汤俊不在现场,负责店内经营的汤露在现场。经询问汤俊与汤露为委托关系。后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大前门(软)等卷烟8种共计40条,其中:大前门(软)2条、红双喜(硬8mg)4条、七匹狼(豪迈)2条、雄狮(红老版)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4条、利群(楼外楼)20条、云烟(紫)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经询问上述卷烟是在店里销售的,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俞水军(11060452027),宣志军(11060452030)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汤露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6月14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立案调查查实,汤俊自2023年12月25日起将其开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的卷烟零售业务(包括进货及销售)全权委托汤露经营,如汤露在卷烟经营过程中有违法经营行为,法律责任由汤俊承担。2024年6月6日,汤露去大唐街道金家村、顾家村一带的卷烟零售店上门购入卷烟:大前门(软)、红双喜(硬8mg)、七匹狼(豪迈)、雄狮(红老版)、红塔山(硬经典100)、白沙(硬新精品二代)、云烟(紫)共7种28条,进货额2550元;2024年6月10日下午,汤露又从一上门推销卷烟的中年男子处购入违法卷烟利群(楼外楼)20条,进货额3600元。上述卷烟货款均以现金方式支付,进货总额6150元。购入后,汤露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新力帝泊湾B-107号商铺汤俊的店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已销售卷烟:大前门(软)、雄狮(红老版)、白沙(硬新精品二代)、云烟(紫)共4种8条,获利140元;其余卷烟尚未出售。汤俊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81116934。
另经查明,汤俊曾于2024年1月23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汤俊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曾于2024年1月23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后,2024年6月11日再次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属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6150元7%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430.5元,上缴国库;
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所得1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查获的真品卷烟大前门(软)等8种共计40条(每品种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430.5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