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晋宁区辉亚装饰材料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想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5MACKB8EWX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磷肥厂(原复合肥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应急罚〔2025〕10号
-
决定给予晋宁区辉亚装饰材料厂处罚款人民币400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昆明市晋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5-11-27
2
晋市监罚〔2025〕137号
2025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晋宁区辉亚装饰材料厂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查见一辆“龙工”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其铭牌载有:“龙工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标准载荷中心距:550mm,出厂编号:317030510960,自重:4250kg,制造许可证号:TS2510329-2018,额定起重量:3000kg,最大起升高度:3000mm,载荷中心距:500mm,最大起升高度起重量:3000kg”等信息。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同日,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7月始,当事人在未取得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从事作业活动。截止2025年7月2日本局查获时,当事人使用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未对上述叉车送检、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 另,2025年5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使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晋市管特NO.2107119号),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截止2025年7月2日,当事人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截至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已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送检,并已取得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5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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