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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新区浓酱汇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33MA71405C2T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华远君城4-1-10102-2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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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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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3〕0666号
经查,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在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过程中,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二:当事人明知上述回收的37瓶白酒(其中45%vol 500ml六年陈酿西凤酒4瓶、45%vol 500ml十五年陈酿西凤酒5瓶、45%vol 500ml华山论剑十年西凤酒6瓶、45%vol 500ml华山论剑二十年西凤酒5瓶、53%vol 500ml汾酒20白酒7瓶、53%vol 500ml汾酒30白酒2瓶、52%vol 500ml八代五粮液1瓶、53%vol 500ml贵州茅台酒15年2瓶、53%vol 480ml海之蓝白酒5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进行回收,明知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通过回收的方式共取得5个品牌9个品种37瓶白酒。在回收白酒的过程中,不索证索票、不问来源、不记录出售人联系方式,无法说明收购的侵权白酒为自己合法商业渠道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经销的“西凤”“海之蓝”“汾酒”“五粮液”“贵州茅台”品牌白酒(5个品牌9个品种37瓶白酒)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品牌维护人员出具鉴定证明书及辨认意见表,辨认意见为上述37瓶白酒为侵犯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予以采信。调查中,当事人对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辨认意见无异议。当事人无法提供5个品牌9个品种37瓶回收涉案白酒的进销货票据、采购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相关的支付信息,进货来源无法查实,判定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回收的37瓶白酒未销售,按照45%vol 500ml六年陈酿西凤酒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168元/瓶、涉案4瓶白酒672元,45%vol 500ml十五年陈酿西凤酒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230元/瓶、涉案5瓶白酒1150元,45%vol 500ml华山论剑十年西凤酒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159元/瓶、涉案6瓶白酒954元,45%vol 500ml华山论剑二十年西凤酒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259元/瓶、涉案5瓶白酒1295元,53%vol 500ml汾酒20白酒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559元/瓶、涉案7瓶白酒3913元,53%vol 500ml汾酒30白酒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380元/瓶、涉案2瓶白酒760元,52%vol 500ml五粮液八代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980元/瓶、涉案1瓶白酒980元,53%vol 500ml贵州茅台酒15年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2850元/瓶、涉案2瓶白酒5700元,53%vol 480ml海之蓝白酒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198元/瓶、涉案5瓶白酒990元。违法经营额164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故违法经营额为16414元。另查,2023年9月7日,当事人通过网上化名王先生的供货方,发货地址为甘肃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街道焦家18号的供货地,联系方式为18189510005供货电话处(案件线索已移交甘肃省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微信网购6箱(规格6瓶/箱、合计36瓶)国窖1573白酒(规格52%vol 500ml),据当事人陈述,上述36瓶国窖1573白酒为上一级白酒供货商通过微信取得当事人的邮寄地址后,通过京东物流邮寄到店,随后根据地址上门支付结算,国窖1573约定采购价格780元/瓶,涉案白酒货值金额28080元。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提供的白酒外包装箱热敏单照片与涉案白酒外包装箱显示信息一致,同时提供的京东物流单存根信息截图与当事人所述一致。当事人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相关情况。当事人采购的“国窖”品牌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品牌维护人员出具鉴定证明书,辨认意见为36瓶国窖1573白酒为侵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予以采信。调查中,当事人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辨认意见无异议。当事人网购的6箱国窖1573白酒未结算货款,且未实际销售。52%vol 500ml国窖1573白酒约定采购价格780元/瓶、涉案36瓶白酒货值金额28080元,当事人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相关情况。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36瓶国窖1573白酒,并将该案件线索及物证(国窖1573白酒36瓶)移交甘肃省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综上,故以上违法经营额合计为16414元。
1、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5%vol 500ml六年陈酿西凤酒4瓶、45%vol 500ml十五年陈酿西凤酒5瓶、45%vol 500ml华山论剑十年西凤酒6瓶、45%vol 500ml华山论剑二十年西凤酒5瓶、53%vol 500ml汾酒20白酒7瓶、53%vol 500ml汾酒30白酒2瓶、52%vol 500ml八代五粮液1瓶、53%vol 500ml贵州茅台酒15年2瓶、53%vol 480ml海之蓝白酒5瓶。合计37瓶;3、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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