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销售分公司西站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时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683692922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站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生环罚字﹝2023﹞2-095号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13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占地面积约980平方米,主营机动车燃油零售,现场已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一间,设置有危险废物相关识别标志;设置有5台加油机,油气回收装置已安装,储油罐4个,加油岛4个,加油枪20支,为二级加油站,该站于2009年4月份建成投产至今,该站于2023年5月于加油站西面新建一个洗车区,于2023年5月11日建成后就投入使用至今,现场检查时,洗车区正常使用中,洗车废水通过自建沉淀池沉淀后,经自设排污口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3〕2-095号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销售分公司西站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683692922P法定代表人:蒋*飞(身份证号432930********0015)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销售分公司西站加油站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13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占地面积约980平方米,主营机动车燃油零售,现场已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一间,设置有危险废物相关识别标志;设置有5台加油机,油气回收装置已安装,储油罐4个,加油岛4个,加油枪20支,为二级加油站,该站于2009年4月份建成投产至今,该站于2023年5月于加油站西面新建一个洗车区,于2023年5月11日建成后就投入使用至今,现场检查时,洗车区正常使用中,洗车废水通过自建沉淀池沉淀后,经自设排污口排入市政雨水管网。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副本》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供相关整改材料。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2-095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1.“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五生环责改字〔2023-0717-0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总计金额40000元整(肆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联系部门:法规科联系电话:6417931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15日
40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