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天程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守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4MABXFL9K7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东林局国韵又一城天街D号楼201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93号
当事人销售的“哪吒之魔童闹海神奇果冻贴”印有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中人物形象。经实际行权方鉴定,其未将《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作品及相关联的美术作品改编、复制、发行等权利授权给涉案产品“神奇果冻贴”使用。因侵犯著作权本局无管辖权限,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具有管辖权限的行政部门。
当事人销售的“乾途饰品烫印袜”产品上刺绣“CHANEL”及香奈儿注册商标图样;“金彼岸男女刺绣船袜”产品上刺绣“NIKE”及耐克注册商标图样,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本案当事人购进“乾途饰品烫印袜”30双,售价9.8元/双。购进“金彼岸男女刺绣船袜”40双,售价4.9元/双。故违法经营额490元。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2
宁市监处罚﹝2024﹞6号
2024年11月18日,我局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编号1231084002024111847204784投诉单,投诉人声称:“2024年11月11日在该超市买南国梨。这个南国梨牌子上写的对人体有以下功效:保护心脏、降低血压等,严重对我造成误导,以为真能治病,回家上百度一看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规定,普通食品不能涉及预防疾病,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规定”,上传平台所购产品及相关图片。承办机构接投诉单,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依法登记案源,并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对当事人展开核查,当场提供《营业执照》,该店是合法的市场主体。 现场见该企业营业厅陈列食品、食用农产品,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营业场所水果专区陈列南国梨20kg左右,标示如下:品名:南国梨;现价:2.58元/500g;未见南国梨广告宣传。陈列丰水梨,数量58个,丰水梨上方宣传牌标示如下:丰水梨,清新润肺、祛痰止咳。对肺结核、气管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患者所出现的喉咙干痒,声音嘶哑,痰稠等有缓解作用。促进食欲,帮助消化,并有利尿通便和解热作用;3.98元/500g。皇冠梨,数量45个,皇冠梨上方宣传牌标示如下:丰水梨,清新润肺、祛痰止咳。对肺结核、气管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患者所出现的喉咙干痒,声音嘶哑,痰稠等有缓解作用。促进食欲,帮助消化,并有利尿通便和解热作用。4.98元/500g。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所销售的丰水梨、皇冠梨具有肺结核、气管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患者所出现的喉咙干痒,声音嘶哑,痰稠等有缓解作用。促进食欲,帮助消化,并有利尿通便和解热作用的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待售的丰水梨、皇冠梨宣称对肺结核、气管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患者所出现的喉咙干痒,声音嘶哑,痰稠等有缓解作业。促进食欲,帮助消化,并有利尿通便和解热作用。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执法人员经审批依法对两张广告牌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待售的丰水梨、皇冠梨属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其在市场流通领域销售,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商品上方印制广告牌,宣称对肺结核、气管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患者所出现的喉咙干痒,声音嘶哑,痰稠等有缓解作业。促进食欲,帮助消化,并有利尿通便和解热作用。其通过文字形式来介绍产品的特点和优势,以达到促进销售的目的,属于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情形,为广告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当事人为推销商品(丰水梨、皇冠梨)制作广告牌,宣称具有缓解呼吸道疾病及呼吸道传染病症状,具有利尿通便和解热作用,符合其为广告主的条件。使用对肺结核、气管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患者所出现的喉咙干痒,声音嘶哑,痰稠等有缓解作业。促进食欲,帮助消化,并有利尿通便和解热作用表述,吸引消费者购买,超出了对产品的正常描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规定。本案广告牌系企业自行打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231084002024111847204784投诉单及上传至平台的图片1份计3页,证明投诉人提供违法线索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履行相应义务的事实; 4.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广告发布情况、广告费用情况; 5.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拍摄的广告牌照片打印件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的事实; 6.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计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广告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没收涉嫌违法广告相关的广告牌2张; 4.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3
宁市监处罚〔2025〕6号
2024年11月18日,我局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编号1231084002024111847204784投诉单,投诉人声称:“2024年11月11日在该超市买南国梨。这个南国梨牌子上写的对人体有以下功效:保护心脏、降低血压等,严重对我造成误导,以为真能治病,回家上百度一看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规定,普通食品不能涉及预防疾病,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规定”,上传平台所购产品及相关图片。承办机构接投诉单,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依法登记案源,并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对当事人展开核查,当场提供《营业执照》,该店是合法的市场主体。
现场见该企业营业厅陈列食品、食用农产品,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营业场所水果专区陈列南国梨20kg左右,标示如下:品名:南国梨;现价:2.58元/500g;未见南国梨广告宣传。陈列丰水梨,数量58个,丰水梨上方宣传牌标示如下:丰水梨,清新润肺、祛痰止咳。对肺结核、气管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患者所出现的喉咙干痒,声音嘶哑,痰稠等有缓解作用。促进食欲,帮助消化,并有利尿通便和解热作用;3.98元/500g。皇冠梨,数量45个,皇冠梨上方宣传牌标示如下:丰水梨,清新润肺、祛痰止咳。对肺结核、气管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患者所出现的喉咙干痒,声音嘶哑,痰稠等有缓解作用。促进食欲,帮助消化,并有利尿通便和解热作用。4.98元/500g。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所销售的丰水梨、皇冠梨具有肺结核、气管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患者所出现的喉咙干痒,声音嘶哑,痰稠等有缓解作用。促进食欲,帮助消化,并有利尿通便和解热作用的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待售的丰水梨、皇冠梨宣称对肺结核、气管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患者所出现的喉咙干痒,声音嘶哑,痰稠等有缓解作业。促进食欲,帮助消化,并有利尿通便和解热作用。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执法人员经审批依法对两张广告牌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待售的丰水梨、皇冠梨属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其在市场流通领域销售,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商品上方印制广告牌,宣称对肺结核、气管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患者所出现的喉咙干痒,声音嘶哑,痰稠等有缓解作业。促进食欲,帮助消化,并有利尿通便和解热作用。其通过文字形式来介绍产品的特点和优势,以达到促进销售的目的,属于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情形,为广告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当事人为推销商品(丰水梨、皇冠梨)制作广告牌,宣称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没收涉嫌违法广告相关的广告牌2张;
4.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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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