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旭日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雷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24MA2XPWT5X0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139号-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39号
本局认为,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条尺寸限值:“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车体宽度范围,当事人销售的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 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时生产方已提供合格证,为合格产品,但当事人为了更好的销售目的,自行加装踏板导致其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车体宽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当事人自行加装踏板可认定为违法生产产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024年7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说明当事人家庭经济情况,日前还在负债中,生意不景气,生活压力较大,请求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为个体经营,经营者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证据料,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从轻情节“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情节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拆除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违法加装踏板,并恢复出厂原样,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加装的4套踏板;
2、罚款人民币4400元。
罚款(44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4400.00元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