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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茗香茶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世满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BBT23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华昌路(保健院对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3〕1021号
榆树市茗香茶庄于6月1日销售给举报人2饼茶饼(陈年白毫银针,老白茶),其外包装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共计购进该批标签不合格茶饼3饼,自己食用1饼,售出2饼,货值金额共计760.00元,违法所得共计760.00元。
2023年6月5日华昌管理所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称:“在榆树市茗香茶庄购买的茶饼涉及三无、标签广告使用特制违反法律规定,希望进行处罚并赔偿”经查,该店于2016年,从安徽芜湖的峨桥镇茶叶市场购进3饼茶(陈年白毫银针2饼,320元/饼购进;老白茶1饼,230元/饼购进)提供不出进货票据,老白茶标签未标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陈年白毫银针标签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于2023年6月1日通过微信销售给举报人2饼,剩余1饼自己饮用,至案发止,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票据及微信付款截图和当事人供述,确定其货值金额760元,违法所得7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34号建议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建议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6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76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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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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