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武昌区锦红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华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J6JMX6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04
2017-07-26
(2017)鄂01民初233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锦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40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锦红超市(吴华冰),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包括烟酒销售。 2025年11月20日,当事人为了赚取利润,从个人手上购进1瓶52度“天之蓝”酒(规格:480ml/瓶、生产日期:20180808)、4瓶52度“天之蓝”酒(规格:480ml/瓶、生产日期:20210116)、1瓶42度“海之蓝”酒(规格:480ml/瓶、生产日期:20220108)。上述52度“天之蓝”酒进货单价为200元/瓶,42度“海之蓝”酒进货单价为80元/瓶,上述涉案产品共支付货款1080元。当事人与个人之间为口头议价,没有索要进货单据、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产品检测报告。2026年2月9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商品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苏洋辨(鉴):Y2025 0010047,辨认结论:属假冒“天之蓝”“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上述涉案商品未及售出被本局于2026年2月2日予以扣押。 另查,上述涉案商品中5瓶(规格:480ml/瓶)52度“天之蓝”酒售卖单价为290元/瓶,1瓶(规格:480ml 52%vol)42度“海之蓝”酒售卖单价为110元/瓶,货值金额共计1560元。当事人购进后上述商品后未销售过,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制定了《整改报告》,进行了自查,予以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1瓶52度“天之蓝”酒(规格:480ml/瓶、生产日期:20180808)、4瓶52度“天之蓝”酒(规格:480ml/瓶、生产日期:20210116)、1瓶42度“海之蓝”酒(规格:480ml/瓶、生产日期:20220108)2.罚款2340元。
234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昌市监处罚〔2024〕550号
经查,上述标称“白云边”的酒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1日到2024年7月4日从周边到店内换货和上门推销的个人手中收购,购进时,交易方式现金结算或者等价换货,没有收据和票据,未查验供货方身份信息等证明材料,没有留存对方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购进后存放在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当事人店内经营场所经营,截止到2024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尚未销售出去。 上述瓶装酒“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18瓶,收购价60元/瓶,销售价90元/瓶;“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6瓶,收购价80元/瓶,销售价130元/瓶;“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10瓶,收购价200元/瓶,销售价280元/瓶;“白云边酒1979”4瓶,收购价350元/瓶,销售价450元/瓶。当事人经营的38瓶侵权产品货值金额7000元,违法经营额70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产品“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18瓶、“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6瓶、“42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10瓶、“白云边酒1979”4瓶,共38瓶; 2、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500元整。
105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