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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陈建刚白酒酿造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建刚注册资本:2.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3MA613FJ66N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忠县马灌镇居委一组8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忠县市监处罚〔2026〕33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17日办理《营业执照》,名称:忠县陈建刚白酒酿造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13FJ66N。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准在重庆市忠县马灌镇居委一组85号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8月,当事人生产白酒若干,并使用透明酒壶进行灌装销售,该白酒规格为2斤/壶,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内以16元/壶的价格进行销售。2025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忠县马灌镇居委一组85号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上述2壶白酒未贴有任何标签标识信息。同日,本局依法对上述无标识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文书编号:忠县市监强制〔2025〕0360号)。上述无标识的白酒货值金额32元(16元/壶2壶)。当事人未建立食品生产记录,故生产无标识的白酒的数量无法查明,生产其余部分无标识的白酒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缴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无标识的白酒2壶; 2.罚款200元。
200.00元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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