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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老大姐酱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汉亮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271865153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石家嘴村349号(16)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3
(2025)鄂01民终8428号
合同纠纷
武汉市老大姐酱品有限公司
武汉联动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1-06
(2024)鄂0192民初14746号
合同纠纷
武汉联动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市老大姐酱品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7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4-01-03
(2023)鄂0112民初15616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
武汉市老大姐酱品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5
2023-11-21
(2023)鄂0103民初1894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市老大姐酱品有限公司
罗**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6
2022-10-28
(2022)鄂0112民初642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
武汉市老大姐酱品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7
2019-11-05
(2019)鄂01民终11361号
合同纠纷
武汉市老大姐酱品有限公司
武汉明利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1-01
2023-07-19
(2023)鄂0103民初1177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市老大姐酱品有限公司、罗**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10
2022-10-29
(2022)鄂0112民初642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武汉市老大姐酱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0
2019-08-20
(2019)鄂0112民初869号
合同纠纷
武汉明利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老大姐酱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26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1-19
2019-11-11
(2019)鄂01民终11361号
合同纠纷
武汉市老大姐酱品有限公司、武汉明利和丰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8-05
2019-07-31
(2019)鄂01民终5946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武汉市老大姐酱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6299.92元
民事案件
6
2019-08-05
2019-07-31
(2019)鄂01民终5945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武汉市老大姐酱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6292.97元
民事案件
7
2019-01-31
2019-01-16
(2018)鄂01民初4803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武汉明利和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老大姐酱品有限公司、嵊州市零十食品店、兰陵县金超群商行、湖北桔子树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联动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139号
经查,“老坛酸菜”这款产品当事人一直在生产销售,原来未接到过消费者的投诉。2025年10月,当事人对原包装的版面进行了改进和升级,涉案产品是刚换的新包装,由于工作人员印刷失误,新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中的钠含量由原来的114%错误标注成了1.3%。涉案产品只销售给了西安市新城区东升酱菜蛋品商行,共计销售了10件,收货款270元,截止案发,西安市新城区东升酱菜蛋品商行销售了涉案产品6件,剩余4件当事人已召回并退款,召回产品的包装已销毁。经成本核算,该产品每件利润约2元左右,当事人违法所得12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该批次“老坛酸菜”的出厂成品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LDJJL25-05)和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ZZ20250203544),该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产品所检项目中总砷(以As计)因缺少评价标准,未进行评价说明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SB/T10439-2007《酱腌菜》、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3160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仅能证明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无法证明其标签上“钠含量”的真实性。标签内容的真实性与产品本身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要件,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的钠含量应标注为114%,但其错误标注为1.3%,因此,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老坛酸菜”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八项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人民币300元。 罚没款合计: 叁佰玖拾陆元整(312元)。
300.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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