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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益君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辉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21023MA25U9CJ5B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宝应县小官庄镇官北路15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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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5〕X0007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8日从江苏万佳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早孕试纸10盒,进货价格为1.6元/盒,共计16元,后以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5年8月14日,该批次早孕试纸剩余7盒超过有效期,其余已全部售出,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记录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江苏万佳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白加黑”10盒,进货价格为10.5元/盒,共计105元。2025年8月3日售出1盒“白加黑”,未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未查验登记国家专管药品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承办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承办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并作罚款9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合并如下: 1、警告; 2、没收上述7盒过期早孕试纸; 3、罚款9000元。
9000.00元
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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