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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聚莱福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光燕注册资本:8.8888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MAAK167W1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茅台路社区磨槽湾组6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0
(2024)鄂0116民初36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梁**
贵州聚莱福酒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2-26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梁**
贵州聚莱福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AK167W1J)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3﹞270号
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销售人员吴光明于2023年年初在拼多多平台注册认证“贵州聚莱福酒业有限公司”店铺销售白酒,后来吴光明从朋友圈看到有“飛天”酒图片,于是就将图片挂在拼多多店铺上。网民江磊从当事人“贵州聚莱福酒业酒业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以合计9490.72元的价格下单购买了8箱(每箱6瓶)“飛天”酒,收到酒后与朋友喝时出现烧胃、头疼难忍等症状,于是向本局投诉举报,因本局当时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江磊向仁怀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后又在省委书记信箱留言反映情况,本局根据该情况进行调查,于2023年8月11日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已于2023年8月10日与江磊达成和解,又于2023年8月11日本局联系到当事人之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江磊赔偿金及退还酒款共计39156元,江磊退还酒给当事人。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给江磊的“飛天”酒是当事人拼多多店铺一客户退回来的10箱“飛天”酒中的其中8箱,基酒是吴光明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聚宝酒业有限公司以45元/斤的价格购买的,并通过微信联系包材店以160元/箱的价格购买了10箱包材共计1600元,由吴光明自行在家中人工包装的,未使用任何包装工具。本局于2023年8月22日收到江磊退还给当事人的8箱“飛天”酒后通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光燕到场,经现场开箱查验确认,这8箱“飛天”酒为当事人销售给江磊的,实际只剩下7箱零3瓶,酒盒、酒瓶上有“飛天”字样,酒盒上有“飞天仙女”图案、酿酒图画“”,酒盒、酒瓶上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无生产日期,本局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样2瓶送检,经贵州高科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为合格。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助辨认,“飛天”酒酒盒、酒瓶上“飛天”字样,酒盒上“飞天仙女”图案、酿酒图画侵犯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当事人未得到商标授权。 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一共接到3单“飛天”酒订单,其中第一单销售10箱,已退款退货,退回来的10箱有8箱销售给了江磊,也就是第二单,第三单销售6箱,有2箱是第一单退回来的,有4箱是当事人采购包材包装的,这6箱已于2023年6月退款退货,并且当事人收到这6箱退货后对包装进行拆除销毁,本局通过请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调取了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的“飛天”酒销售记录,只有以上3单记录,因此,当事人实际只生产包装了8箱“飛天”酒,货值金额(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产品违法经营额)为9490.72元,当事人生产包装了8箱“飛天”酒基酒总价为2160元,包装材料费为1280元,违法所得为6050.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光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身份证明; 2.《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仁怀市市场局收文处理笺》1份:证明江磊向本局投诉“飛天”酒,本局无法找到当事人,江磊向省委书记信箱留言反映情况,本局根据反映情况调查的事实; 3.《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证明已经将行政相对人(吴光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罚款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6-2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