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遇真泉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玉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81MA49RRKN9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丹赵路余家营村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87号
当事人在2025年12月共印制了标签标识500张,未标注警示语,78张没有使用,一共使用422张。其中仓库存有未张贴警示语的380袋,已经整改到位,加贴了警示语,达到警示作用,且产品仍在保质期,不影响投放市场进行销售。卖出了42袋,消费者已食用,无法召回。本批次的产品线上零售价18元/袋,销售了1袋;线下批发价6元/袋,销售了41袋,规格是2斤的。共销售出了42袋,销售金额为264元。因生产的产品违法所得现场未提取到详细数据,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数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对合法必要支出作出认定。”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因此违法所得为264元。至调查终结,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与以上事实不一致的证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