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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文屏街道农人归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发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1MACY72BF6T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街道文昌宫社区西门菜市场后大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鲁处罚〔2025〕262号
经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5年7月14日在你公司店内,随机抽取山药1个批次,抽取样品数量4.48kg,送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2025年8月12日签发的检验报告(编号№:SC202509586),其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8月18日已将其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不申请复检,核查人员建议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店不合格批次的山药已全部销售完,店内没有发现该批不合格批次的山药在售。当事人陈述:“抽样人员到我经营的店抽样送检是事实,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我店核查是事实;不申请复检,认可检验报告的结论。我店销售的这批山药是2025年7月13日从昭通市昭阳区金土农贸市场里的昭通瑾云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价是6.4元/kg,当时进了15kg,进货金额:96元。销售价:8元/kg,销售数量:15kg,销售金额:120元。该批不合格的山药目前店里无剩余,无法统计出销售给了哪些人,也无法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
0.00元
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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