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新聚购水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凤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2MA1650N08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集安市胜利东路a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4〕134号
经查实,商家集安市新聚购水果超市确认编号:122058200202408130643871的投诉中所涉及的超过保质期美汁源果粒奶优饮料是集安市新聚购水果超市于2024年8月12日所售出的,商家提供进货票据,于2024年1月20日从集安市好运来批零商店购入1件,规格:15瓶/件,购入价格50元/件,即进货单价3.33元/瓶,销售价格4元/瓶,商家无法提供该果粒奶优饮料的生产日期;投诉件中所提及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0日,保质期9个月。对于编号:122058200202408130643871的投诉,投诉人提供带有水印的商品图片、支付记录截图、商店门口照片,通过对商家的询问证实2024年8月12日当日该店有超过保质期的该商品销售,投诉内容成立。
对于“编号:51220500002024081900000050”和“编号:51220500002024081900000051”投诉单中提及酒水过期、水果变质、大窑汽水整箱过期5个多月的投诉内容,商家表示管理大窑汽水和啤酒的业务员每个月都会多次到店检查商品日期并补货;店内水果为顾客自选购买形式,店员也会经常挑拣水果,因此对以上2起投诉商家表示否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以上两起投诉无商品照片、支付截图等相关照片证据且未说明酒水种类名称,即未提供事实依据,投诉请求不清晰,且在2024年8月19日接到投诉后,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的检查中未发现啤酒、大窑汽水过期以及变质水果,以上两起投诉事实依据不足无从查证。
现场检查所发现芬达橙味汽水系该商家于2024年1月24日从集安市好运来批零商店购进,购进数量:2件,规格:12瓶/件,共计24瓶,进货价格:39元/件即3.25元/瓶,销售价格:4元/瓶。净含量:1升,生产厂家: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吉林)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3825号,生产日期:2023年9月19日,保质期:11个月,购入后共计销售11瓶,未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剩余13瓶超过保质期的芬达橙味汽水由我局扣押。调查过程中商家提供了进货票据,有进货查验。已扣押的13瓶超过保质期的待售芬达橙味汽水每瓶4元共52元,1瓶已售出的美汁源果粒奶优售价4元,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56元,违法所得4元。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已扣押的13瓶超过保质期的待售芬达橙味汽水每瓶4元共52元,1瓶已售出的美汁源果粒奶优售价4元,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56元,违法所得4元。
二、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一)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对集安市新聚购水果超市上述行为应当给予处罚,建议作如下处罚:
1、 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 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升装芬达橙味汽水13瓶。
3、 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上缴国库。
200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