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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冬青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MA2HXD1R9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院18幢A区1001室-5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9
(2025)浙03行终802号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平阳县财政局,平阳县人民政府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2-19
(2025)浙03行终801号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平阳县财政局,平阳县人民政府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1-13
(2025)浙0109民初218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俞**,俞**,俞**,孙**
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10-20
(2025)浙0109民初218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孙**,俞**,张**,俞**,俞**
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08-08
(2025)浙01民特354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钱**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5-13
(2025)浙01民特20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7-25
(2024)浙0105民诉前调721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施**
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8
2024-01-03
(2023)浙01民特540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7-19
(2023)浙0105民初4530号
劳动争议
陈**
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10
2023-06-20
(2023)浙0105民初4530号
劳动争议
陈**
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滨财罚决字﹝2025﹞第000002号
当事人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2025-2027年度办公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BJZFCG-2025-001)政府采购活动中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零伍佰元整(¥40,5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玖仟肆佰伍拾柒元陆角伍分(¥59,457.65);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采购金额6750000元千分之六的罚款,计40500元(大写:肆万零伍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59457.65元(大写:伍万玖仟肆佰伍拾柒元陆角伍分整);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0563.00元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025-08-01
2
平财罚决字﹝2024﹞第000013号
当事人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参与鳌江镇2024-2025年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PYCG231215121,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其提供的本项目响应文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资格声明函”“磋商函”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附件2.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4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柒拾贰元捌角整(¥28972.8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元贰角叁分(¥29.23);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6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柒拾贰元捌角整(¥28972.8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元贰角叁分(¥29.23);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6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8972.80元
平阳县财政局
2025-02-28
3
平财罚决字﹝2024﹞第000014号
当事人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参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PYCG231010099)政府采购活动中,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资格声明函”“磋商函”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附件2.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4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叁拾贰元整(¥26432.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肆佰柒拾肆元柒分(¥119474.07);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6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叁拾贰元整(¥26432.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肆佰柒拾肆元柒分(¥119474.07);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6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432.00元
平阳县财政局
2025-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