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旺佳购物中心(郑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4MA4DFABH4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郑集镇皇城大道4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6〕1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0日从襄阳市开泰百货有限公司采购的特殊化妆品“霸王防脱洗发液(控油去屑型)”共6瓶,当事人未提供购进票据,其销售单上显示销售价为31.9元/瓶。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销售该化妆品。当事人经营的特殊化妆品“霸王防脱洗发液(控油去屑型)”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0061),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数据查询库”,该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已过期,当事人在此类特殊化妆品过渡期满后仍继续销售。
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已销售4瓶(分别是2026年1月27日1瓶、2026年2月13日1瓶、2026年3月29日1瓶、2026年4月16日1瓶),剩余2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中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91.4元,违法所得127.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及《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7.6元;2.没收特殊化妆品“霸王防脱洗发液(控油去屑型)”2瓶;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