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泫氏街金隆烟酒茶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81MA0L8MY733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泫氏街129号东第一间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4〕4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高平市泫氏街金隆烟酒茶商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草,由于无销售记录且记不清涉案烟草来源,因此无法查证其违法所得,也无法追溯其来源,依据山西省高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高烟专估字(2024)编号:64号),当事人涉案烟草制品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1815元。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业务时间为2023年12月份,涉案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核定金额为30815元,涉案侵权烟草白沙(和天下),价值1000元/条,核定金额为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移送函》(高烟移【2024】第5号),证明案件来源。
2.移送财物清单(高烟移【2024】第5号):证明烟草专卖局移送的商品清单;
3.2023年12月7日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证明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复制(提取)单7页(1-7),证明现场取证情况;
5.抽样取证物品清单4页(8-11),证明对涉案商品现场抽样情况;
6.鉴别检验报告4页(12-15),证明涉案商品分别为真品卷烟和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7.核价表3页(16-18)(高烟专估字(2024)编号:64号),证明涉案商品货值金额;
8.营业执照、张涛、被委托人彭晨晨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并全权委托被委托人彭晨晨办理;
9.2024年3月19日现场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10.2024年3月19日及20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及侵权商品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壹万壹仟贰佰肆拾肆元伍角(11244.5元)。
11244.50元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