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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艾姆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维梓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8MACP3KGUX7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双塔街道十全街655号一楼、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姑苏市监处罚〔2024〕第S0078号
2024年1月28日,我局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双塔派出所的线索移送,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29日我局正式立案,由两名同志负责调查,现该案调查已终结。 现查明:2024年1月29日,我局接线索移送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店门口有放置“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警示牌。根据视频,当事人于2024年1月28日夜晚,在无法确定消费者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核实未成年消费者信息,向一名未成年人销售含有酒精的鸡尾酒。当事人陈述,该名消费者购买的团购券,圈内包括鸡尾酒和小吃,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苏州艾姆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徐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授权委托书、沈杨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 4、2024年1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4年1月30日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情况; 6、2024年1月28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双塔派出所对消费者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线索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调查)人、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4年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姑苏市监罚告[2024]3011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000.00元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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