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谈运忠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722716158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五路89号功能性中药制剂基地(一期)中试楼三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7
(2024)苏1182民初227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镇江市华联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源鸿商贸有限公司
扬中市人民法院
2
2023-11-14
(2023)鄂0192民初13492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广东韶关市致生药业有限公司
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3-10-09
(2023)鄂0192民初5399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广东韶关市致生药业有限公司
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3-06-13
(2023)鄂0192民初5399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广东韶关市致生药业有限公司
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3-05-18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山东省药学科学院
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名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12-18
(2021)苏0508行初343号
行政处罚
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7
2021-11-30
(2021)鄂01知民终75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武汉九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9-16
(2021)苏0508行初343号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行政复议
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9
2021-08-17
(2021)苏0508行初343号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行政复议
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10
2019-08-28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张**
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庆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30
2020-07-21
(2020)鲁14民终222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24
2020-05-11
(2019)渝0107民初12774号
蒋**与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4
2019-10-29
(2019)鲁1423民初121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张**与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12
2017-06-30
(2017)川0104民初4217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曾**诉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12
2017-06-30
(2017)川0104民初422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曾**与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8-04
2017-07-17
(2017)川0683民初128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李**与被告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12-12
2016-12-12
(2016)苏0506民初7769号
常**与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5-31
2016-05-31
(2015)吴民初字第2060号
常**与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6-03-21
2016-03-21
(2016)冀0423民初2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米**与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10-30
2015-10-30
(2015)莲民初字第043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姜*与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5〕207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0年6月5日,持有《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722716158L)、《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742011800847),许可生产食品类别:保健食品,方便食品,糖果食品,饮料,特殊膳食食品。
2023年7月31日、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先后从河南励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0%含量的γ-氨基丁酸(批号:B2301001)共6kg。2023年9月19日,当事人将上述γ-氨基丁酸2.5kg使用于其生产的天天长牌佳尔利片中,共生产天天长牌佳尔利片6216盒,其中净含量40.8g(0.85g/片×16片/盒×3盒)的1216盒、净含量6.8g(0.85g/片×8片)(试吃装)的5000盒。上述天天长牌佳尔利片标签标注:[产品名称] 天天长牌佳尔利片;[配料表]生物碳酸钙、乳糖、白砂糖、甘露糖醇、γ-氨基丁酸、牛磺酸……等; [产品类型]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产品规格]0.85g/片;[食用限量]γ-氨基丁酸≤500mg/天;[执行标准]GB-24154;[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2742011800847;[生产企业]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20230901;生产日期:2023年09月19日等。
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在其天猫平台店铺“名实官方旗舰店”上架销售上述净含量40.8g(0.85g/片×16片/盒×3盒)的天天长牌佳尔利片,2024年4月29日,当事人在其天猫平台店铺“名实官方旗舰店”下架了该食品。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共销售净含量40.8g(0.85g/片×16片/盒×3盒)的天天长牌佳尔利片54盒,销售价格78.61元/盒至118.00元/盒不等,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4662.77元,销售均价86.3476(4662.77÷54)元/盒,作为福利产品向员工发放386盒,留样观察使用了1盒并2片,库存774盒并46片;净含量6.8g(0.85g/片×8片/盒)(试用装)的天天长牌佳尔利片当事人没有对外销售,作为福利产品向员工发放3233盒,留样观察使用了2片,库存1766盒并6片。2024年4月16日,举报人在“名实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净含量40.8g的涉案食品30盒 ,成交金额2358.39元。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与举报人达成和解,于2024年11月18日向举报人退款2358.39元,因举报人已销毁所购涉案食品,当事人未收回上述涉案食品。当事人销售涉案天天长牌佳尔利片实际取得销售款总计人民币2304.38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一、计算范围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二、计算方式 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净含量40.8g的涉案食品按销售均价计货值人民币104998.68(1216×86.3476)元整,净含量6.8g的涉案食品没有销售,参照净含量40.8g的涉案食品销售均价计货值人民币71956.33(5000×86.3476÷6)元整,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货值总计人民币176955.01元整。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中使用的γ-氨基丁酸时查验了供货商河南励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生产企业辽宁天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建立了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γ-氨基丁酸当事人除部分使用于涉案食品中,其余的已全部使用于其他食品中,现无库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辽宁天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书》及当事人对上述γ-氨基丁酸的《检验报告书》,上述γ-氨基丁酸的执行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4587-2013,该标准4.2理化性能表2中载明“项目: γ-氨基丁酸 含量% ≥ 指标:20”。2024年10月15日,本局向上述γ-氨基丁酸的生产企业辽宁天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武新市监协查〔2024〕67号),请求协助调查上述γ-氨基丁酸的类别。2024年11月8日,辽宁省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局协查事项进行了复函,确认当事人采购的上述γ-氨基丁酸为其他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2号)“附件:6种新资源食品目录 一、γ-氨基丁酸……质量要求 性状 白色或淡黄色粉末
γ-氨基丁酸 ≥20%”,上述γ-氨基丁酸为新资源食品。
2024年12月15日,当事人在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应当及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4.38元整(大写:贰仟叁佰零肆元叁角捌分)
2.没收库存的涉案天天长牌佳尔利片2540盒并52片 (净含量40.8g的774盒并46片;净含量6.8g(试用装)的1766盒并6片);
3、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罚没款总计202304.38元整(大写:贰拾万贰仟叁佰零肆元叁角捌分)。
200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